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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行为管理、账户实名制及回访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账户实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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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员工行为管理、账户实名制及回访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中天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收警示函正文

在员工行为管理、账户实名制及回访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账户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负责人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以上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在员工行为管理、账户实名制及回访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令第133号,经***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强化合规与内控管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强化客户账户实名制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